這兩章可分為四部份:
第四章及第五章的綜合﹝ 6:1 ﹞
對貧窮的總結﹝ 6:2-6 ﹞
對兄弟肉體的照顧﹝ 6:7-9 ﹞
對兄弟靈性的照顧﹝ 7:1-3 ﹞
現分述如下:
一、第四章及第五章的綜合﹝ 6:1 ﹞
會規第四章及第五章分別指出會內兄弟不應擁有財物及要以工作為生,第六章第一節可算是前兩章的綜合,作出聲明和對兄弟的要求:
『任何事物,無論是房屋、地方或其他,弟兄們皆不得據為己有。』 [ 譯文按高達德編譯,《方濟與佳蘭言論集》,台北:至潔有限公司, 2000 年, 70 頁。]
第六章第二節至第六節則是對於兄弟和貧窮之間的關係作一個總結,指出:
1. 小兄弟的身份:
除了在會規第六章第二節外,在遺囑二十四節及不具教宗諭令會規第九章第四節至第五節中,方濟都勉勵小兄弟要生活像個『流浪者和異鄉人』。指出人生的短暫,小兄弟不能、也不需要戀棧任何東西。
2. 貧窮的原因:
小兄弟渡貧窮的生活主要有兩個,就是藉貧窮和謙遜『侍奉主基督』﹝ 6:2.6 ﹞及跟隨及相似基督在世的生活,因祂『曾為我們而成為窮人』﹝ 6:3 ﹞。貧窮讓人不依附及不擁有世間的事物,而能夠全心全意培養走向基督的美德,從而獲得永生。同時,也藉此為基督作證,除了金錢、物質和權力外,還有更高的價值。在沒有保障下,天主仍會照顧小兄弟的。
3. 貧窮的結果:
這會規與不具教宗諭令會規第九章第六節相似,勉勵小兄弟生活於貧窮中,因為這樣的生活可為他們帶來美滿的結果,就是可以成為『天國的繼承人和君王』﹝ 6:4 ﹞及能夠『進入常生之地』﹝ 6:5 ﹞。能夠進入天國並得到永遠的生命,是基督徒信仰的目標,方濟為小兄弟指出一條簡單而直接達到目標的途徑,就是學習基督,渡貧窮的生活。
二、對貧窮的總結﹝ 6:2-6 ﹞
與不具教宗諭令會規﹝ 9:3-7 ﹞和遺囑﹝ 22 ﹞一樣,這會規在提及貧窮和工作後,再提及求乞,並且鼓勵小兄弟『【要以信賴的心請求救濟】。[譯文按嚴繆譯,《聖五傷方濟言論集》,台北:思高聖經學會出版社, 1984 年, 46 頁。]
他們也不應感到怕羞,因為在這個世上,主曾為我們而成為窮人』﹝ 6:2-3 ﹞。方濟提出『求救濟』或『求乞』,在他的時代,並不容易實行。按 Javier Garrido 的意見,小兄弟要面對兩個挑戰:在那時代,法律規定神職人員及隱修士是不能求乞的;另一方面,小兄弟以求乞作為經常的工作及生活的保障。[ Javier Garrido ,《方濟的生活方式》,台北:思高聖經學會出版社, 1995 年, 187-189 頁。 ]
事實上,方濟願意小兄弟度徹底的貧窮生活,為基督作證,承受社會上的不公義,而非要建立一個『求乞的團體』。因此,方濟在遺囑第二十二節,為求乞加上了一個條件,就是在工作後,報酬不足以維持生活時,才可求乞:『如果人們不給我們工作的酬報,我們可以求助於主的餐桌,也就是沿門求乞』。因此,小兄弟應以工作換取所需,求乞只是補助生活的方式。
三、對兄弟肉體的照顧﹝ 6:7-9 ﹞
會規指出了貧窮生活為小兄弟的重要性後,也強調小兄弟需彼此的照顧。照顧可分為兩方面,即肉性和靈性的照顧。肉性的照顧泛指照顧兄弟物質的需要,也包括了肉體的痛苦和疾病。而靈性的照顧則指兄弟的靈性的生活,包括祈禱及聖事,特別指處理兄弟的罪過。
小兄弟需彼此照顧的原因很簡單,是為『同屬一個家庭的成員作見證』﹝ 6:7 ﹞,而彼此是『精神的弟兄』﹝ 6:8 ﹞。按 Javier Garrido 的解釋,『精神的弟兄』是指小兄弟的關係並非建基於血肉或血統上,而是『因著在聖神內』 。 [Javier Garrido ,《方濟的生活方式》,台北:思高聖經學會出版社, 1995 年, 204 頁。]
由此可見,方濟願意兄弟的團體,在聖神的領導下,成為一個在聖神內生活的家庭。作為這家庭的成員,小兄弟不論在甚麼地方相遇,都要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度一種彼此相愛、互相關懷及照顧的生活;並且,可坦誠的表明各自的需要,特別是指物質上的需要。因為,這種生活方式,正是要為基督的愛作證。
會規特別指出小兄弟要服事患病的兄弟,『就如他們願意被服事一樣』﹝ 6:9 ﹞。這顯出小兄弟在關懷及照顧兄弟時,所面對的挑戰:兄弟是否能長時間保持這種心態?一般而言,在短期內保持對他人的關懷、照顧和忍耐,是沒有大問題的。但是,若是長時間的話,就不一定經常能保持這種心態了,尤其是在照顧患病的人時,往往會失去耐性。若被照顧的為年老兄弟或長期病患者,小兄弟所面對的挑戰便更大了。然而,事實上,人在患病時,特別渴望受到關懷;因此,會規提醒小兄弟在服事患病的兄弟時應有的態度,即『就如他們願意被服事一樣』。
四、對兄弟靈性的照顧﹝ 7:1-3 ﹞
會規第四章第二節已清楚指出,省會長及自治區區長有責任照顧兄弟物質上的需要,而在第七章這裏,會規提出他們也有責任照顧兄弟靈性上的需要,並提醒兄弟在軟弱時,特別是犯了大罪時,必須向他們求助,『投奔他們,愈早愈好,不要遲延』﹝ 7:1 ﹞。這裏提及大罪時,沒有說明是甚麼罪,可能是指犯了三願的罪罷。
另外,會規提示省會長及自治區區長在接待和幫助這些兄弟時,要有愛心,無論是親自,或透過其他兄弟,在給予補贖時,都要以『仁慈』的態度對待來投奔的兄弟﹝ 7:2 ﹞。同時,這裏也簡接指出省會長及自治區區長,不一定是由司鐸擔任的。
然而,在得知他人犯錯時,人很容易陷入一個誘惑,就是因別人的罪過而『忿怒』。原因似乎是來自正義感,不值犯罪者的所為。但事實上,是以自己作為判官去裁判兄弟。 Javier Garrido 說得好,只有『愛才是最後的判決 』。[[Javier Garrido ,《方濟的生活方式》,台北:思高聖經學會出版社, 1995 年, 206 頁。]這充分解釋了會規所肯定的『忿怒和煩惱,在他們自身和其他的人,都是愛德的阻礙』﹝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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