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分成兩大部份: 1-6 節談及「屬神的服從」, 7-12 節的主旨是「主的神」。
10:1-6 論「屬神的服從」
在團體中誰有權力?
是會長握有權力。但方濟稱當權者為「會長(原意為僕役)及僕人」,意味著他們除了法定的責任外,還需樹立微未的榜樣。在方濟的著作中,「會長及僕人」共一起出現 15 次。
在方濟的作品(尤其是忠告集)中,「會長及僕人」的觀念,是來自聖經,主耶穌同時是牧人和洗腳的僕人。
這種服務如何實踐?
這部份列出了一些具體建議:探訪、勸勉、糾正、不發出不當的命令、和仁善接待有困難的兄弟等。方濟也要求他們有正確的態度:謙卑、爰德、慈善及親切等。
探訪為小兄弟尤其重要,會規一( 4:2 )更加上「常常」。這反映出兄弟團體的本質,和隱修院截然不同。在開放的世界,兄弟們面對更多的困難與挑戰,因而更需支持和指導。會長的探訪,亦顯示了兄弟們巡迴的生活。探訪讓兄弟們覺醒自己的身份及加強了彼此的維繫。
會長與兄弟間的關係如何?
基本上,他們的角色可以互換。兄弟們要服從,要「記得」自己的聖召,他們因此「已為天主放棄了自己的意志」。這正是方濟在他作品中,所提及的「一無所有」,上司的職務亦如是。
兄弟們不要服從「相反良心和會規的事」,意味著會長能夠有錯誤的判斷。
如果兄弟們「不能按精神遵守會規」,應求助於會長。這能夠有不同的解讀,有認為是以純意向去實踐服從,但更好了解成兄弟們難於適應團體的方式,團體本身需要按聖神而生活。如此,會長不必強加要求,反可為求助的兄弟們提供熟識的環境。
結論: 10:1-6 論及的是何種服從?
方濟好像有雙重標準。第一種是向外的,即面對教會的權力。方濟對他們表示了完整的服從,不分聖事方面或教會組織方面。
第二種是向內的,服從有不同的形態。會長能夠有錯,他的權力來自兄弟。兄弟們應明辨,不要對上司的過錯盲目,但最後仍需服從。
兄弟們的服從和上司的過錯,產生了張力。因此二者都需要明辨,尋找天主的聖意,即「主的神和他的聖善行動」。
10:7-12 論「主的神」
這部份被稱為「會規的心」,以此可了解會規其他的地方,何解?
7-12 節是第 10 章的結尾,而 11 章及 12 章只是為完成會規,所以 7-12 節可以說是的會規的真正結語。
7 節以「我忠告及勸勉兄弟們」開始。這句話在會規中出現過四次( 2:18;3:11-15;9:6 ),每次都帶出新的主題;而這是最後的一次。
因為「主的神」在方濟的作品中十分重要。
8 節指出,兄弟們應「在一切之上,願望有主的神和他的聖善行動」。
「在一切之上」,是方濟用以表達重要事項的一貫方法。
我們只能「願望」有主的神,靠自己的能力無法獲得,因主的神是白白的賜予。但我們能打開自己的心,以願望善作預備。
「主的神和他的聖善行動」使我們領會,我們雖無法目見,卻可靠他的工程認出他來。 7 節指出何者不是聖神的工程,就是:傲慢、虛榮、妒忌、吝嗇、此世的操心掛慮、誹謗和抱怨。 9-11 節啟示了聖神的行動,就是:時常祈禱、謙遜、忍耐、愛仇及堅持到底。
方濟究竟要求甚麼?
基本上,方濟要求我們有窮人的心,一無所有地生活。如此,我們的心就能「願望」有主的神,使我們能追隨主耶穌基督並與他相似。肖似他的後果,是時常祈禱、謙遜、忍耐、愛仇及堅持到底。
換句話說,方濟邀請我們參與主的苦難、死亡及復活的踰越奧蹟,亦即我們信仰的奧蹟。
「真確和完美的喜樂」的故事,堪可以作為領悟「主的神」的背景。團體內的關係,形成故事的脈絡。
我們如何可以經驗到「主的神和他的聖善行動」?
「主的神」帶來平安,卻不讓我們停留在平安中,常推動我們開展下一步。
「主的神」使我們注目於追隨主耶穌基督,他是一切活動的根源及目的。
「主的神」寓居在我們內,如果我們常抱有希望。
「主的神」會被發現,如果我們征服消極被動,保持主動及建設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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