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會規:第八章:弟兄團體和組織


文:伍允恒OFM 初學生(2008)

摘自:《方濟會生活方式》第七章

 

1. 全體弟兄經常必須有一位本會的弟兄,作為整個弟兄團體的總會長和服務者,弟兄們應堅決地服從他。 2. 總會長去世時,選舉繼任的事宜,應由省會長和諸自治區區長在聖神降臨節日大會上舉行,所有省會長應在總會長所決定的地方召開會議; 3. 這個會議應在每三年舉行一次,或是依照前面所說的總會長所決定的,在較三年略長或稍短的期限內舉行。 4. 若全體省會長和自治區區長,發現在任的總會長,對於全會的利益和服務都不能勝任時,有權選舉的弟兄們應以主名,負責另選一位總會長。 5. 聖神降臨節的總會議結束之後,每位省會長和自治區區長,若願意且認為有益之時,在同一年於他們所屬區域召集弟兄們舉行會議。

 

註解:

這一章的目的:以立法方式確定修會的基本結構和組織

背景:兩段時期:1215年(拉IV)前、後

拉四前:(1209-1215)

【高】流浪生活式要依靠全體彼此間的緊密關係,死板僵硬的階級領導會限制了這運動的自然性。依諾森三世當時面對以階級組織及領導為主的教會,另一方面又面對很多背離信仰的團體,有必要控制或管理這些運動。方法是,要得到團體中為首的個人保證。

不是

弟兄團體

修道院

新的社會形態:

  • 自由地選舉團體的長上
  • 參與分擔制定共同規範
  • 定期集會,由全體弟兄參加
  • 會議中選出「服務者」
  • 弟兄團體內部事宜(自治)

舊的封建制度

離開了世俗:

  • 獨身、小團體、弟兄友愛
  • 創造新生活、新會規(說明團體社會身份)
  • 不是臨時權威,而是慣常權威

平信徒熱忱組織

貧窮謙遜生活,忠於公教會(服從教宗)

修會(從當時教會法角度):有穩定性生活、服從院長

方濟:有神恩認知的會祖/創立者

以法律為基礎

因為新,所以要見教宗。

 

拉四後:(1215-1223)

定期召開會議的修會團體,要隨熙篤會的模式召開會議。(會一18「會長們要召集會議」反映出這點)

雖然如此,卻沒有被舊有修會組織所同化,又不是一般的宗教運動,而是自成一格,有亞西西城這自由城市的民主意識,以「弟兄友愛」為團體的特色。

【高】1217年總會議後,有了會省的建立,中央集權式的組織開始式微,很多權力交給省會長。1220更甚。

【高】拉四:只有院長及長上們才可以參加三年一次的總會議。

【高】自從總會議不是全體弟兄都能參與,他們只是把決定好的法律公布,表明簡單要完成的任務。為了這個遺憾,所以有了省會議:傳遞總會議的事。

 

認同忠於方濟會弟兄團體的本有身份並不容易:修會生活中的「組織」既是必需(因有最深動力),但又要避免「組織」成為權力的工具或陷阱。所以會一4-6強調會長的服務角色。

在這樣弟兄友愛生活的團體中,本來大家都活在服從中,也是藉服從,大家彼此連繫和共融、合一和跟隨基督,所以沒有很大必要討論「權威」,而實際生活上需要討論「服從」是針對那些「逍遙於服從外」的弟兄。

 

不是

弟兄團體

愛和福音生活的共融團體

「屬下和權威」的架構 / 金字塔形的架構

修道院,院長代表主基督的權威

會長

接受保護弟兄靈魂的職責,有謀求弟兄共同利益的責任

在天地間代表天主的神聖性中介

與弟兄關係是對稱的,平等的,與其他弟兄度同一生活方式

同有遵守福音及對主基督服從的責任

弟兄團體在民主方式下可監察會長,甚至需要時可罷免

 

會議

弟兄友愛的表達,參與者全是弟兄,共同發現聖召的喜樂,討論內部問題,調適發展需要,重新活現和實現生活計劃

造成衝突機會 / 法律性聚會

在會一,方濟注意到「不要讓權力組織化」,但在會二卻少有提及。


反省:

對組織的評價:

  • 與其他教會組織比較,我們尚保持民主式的傳統:我們仍可求諸良心,我們仍能維護遵守會規的自由,雖然這在歷史中造成分裂結果;方濟稱弟兄為「圓桌武士」
  • 中央權力從未有過力量?
  • 雖說總會長是終身制,但1239年厄利亞被罷黜,總會議權力也自始比總會長更大。
  • 個人主義特徵:柏路佳85:方濟以身教作為弟兄的模範。
  • 「圓桌武士」:柏路佳103(德爾尼主教歸光榮於天主而不是聖方濟),薛二191(有學問和沒有學問平等在一起),可是大公會議(拉四)強制把團體變成「組織」,製造一些混亂。
  • 我們的困難:權力不能放在民主方式,卻依賴法律;其實「組織」應是給人和弟兄友愛團體作服務。

 

可是:

  • 組織在我們生活上仍有不可替代的價值。福音的生活動力,不能與「組織」分離,否則會「腐化」,因為弟兄友愛及平等的價值,應在一個社會模式內被具體化。
  • 沒有「組織」,友愛團體會陷入個人性領導的專制。

 

今天,弟兄團體和「組織」的關係要重新調整:

  • 重新檢視:「組織」不是「目的」,而是「方法」。把組織視作目的,是忽視人方面的因素。
  • 不要常以法律或倫理觀點為約束,長上的話不應常是最後一句話。
  • 弟兄生活動力 / 革新的力量應來自「基層」。組織配合而作出服務。
  • 以「持續培育」使弟兄團體生活得到革新。要強調「補贖生活」的實踐及其重要性。要忠於會規。
  • 省會議 / 院務會議應有家庭式分享的生活,不只是處理行政問題。
  • 在修會的多元性生活中,要有一整體策略,要有優次。
  • 多參與,少中央集權,但又要維持內聚力,不可鬆散;所以需要有「愛德的服從」對會省有用的「組織」。

要避免「羅馬式的中央集權」或「地方性自主權」兩個極端。

 

實用:

  • 地方弟兄團體(會院)
    • 要顧及具體情況(不只是活在自己會院的世界內)
    • 訂定長線短線目標
    • 弟兄友愛的「有力時間」
    • 花時間訂定過程
    • 各種計劃並非重點,重點在於信念;最低標準
  • 會省弟兄團體
  • 省會議結束後,要有方濟會生活的明確模式
  • 人事分配要看實際情況,接受「衰老」現象
  • 參考有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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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頁:

1223 年會規之研讀反省釋義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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